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监管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在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时,董事会应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即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2013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