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凯发k8旗舰厅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31 浏览次数:3720次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标准及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凯发k8旗舰厅的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凯发k8旗舰厅的公告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登载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说明;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未公开信息保密管理及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证券部负责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披露及报送等日常工作,并确保未公开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随时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未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事项时,依据《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协助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及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总裁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其他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记录,交由证券部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送至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同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应按照以下审核程序申请、审核和发

布: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向证券部申请,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证券部备案;

(三)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或授权董事签署意见;

(五)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送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报送重大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保存年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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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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