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了解和认同;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法定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法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并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3、平等对待投资者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及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6、高效低耗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重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为: 1、股东(包括个人和机构); 2、就公司或所在行业的表现进行报告和分析的分析员; 3、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及财经媒体采访等。 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董事长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内部分工及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含事业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各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责任人。各单位由责任人指定一名或多名投资者关系联系人,负责该单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证券部的日常联系。各单位责任人有责任督促联系人向证券部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主要窗口,代表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熟悉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2、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团队合作精神,诚实守信。 第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新项目建设进展、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 4、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5、公司的凯发娱发k8官网的文化建设;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资本市场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调研;路演和问卷调查等。 1、股东大会与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 (2)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2、投资者电话、传真和邮件咨询 ??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对外公布的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3、 投资者现场参观、调研 ?? (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2)投资者提出到公司现场参观要求的,需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公司将对来访投资者进行来访登记; ?? (3)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将依法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4、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2)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3)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4)在实施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5、通过公司网站与投资者沟通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留言的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6、资料邮寄 ??公司证券部可根据董事会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7、媒体报道 (1)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布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2)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3)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4)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2、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门及所投资企 业的信息。 3、在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增加公司自 愿性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 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耐心解答和听取投资者的咨询和意见; (2) 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等活动,尽力协助参与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3) 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会议及其他推介活动; (4) 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等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分析员、投资者及媒体会议,组织路演等活动; (5) 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分析员等保持经常联络,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6)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4、保持与财经媒体的良好关系,组织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接受财经媒体的采 访,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并尽力促使媒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5、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 间的良好关系。 6、及时收集、整理资本市场与行业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参考。 7、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高投资者的参与度。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披露的原则,做好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或半年度报告发布前一个月以及季度报告发布前两周为公司的“静默期”,原则上不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投资者来访调研、安排现场参观、举办公开说明会以及参加资本市场会议等,公司管理层亦应避免就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等未公开信息对外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或接受采访。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安排专题培训。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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